在他人處租來汽車的目的不是爲了正當使用,而是通過僞造車輛行駛證等手段對外謊稱所租汽車自己所有,進而騙取以該汽車作爲抵押物的汽車借款。日前,法院對本案作出宣判,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二萬元。
2013年6月13日,被告人在一汽車租賃公司租賃了一輛黑色轎車。同年6月23日,僞造了車輛所有人爲其本人的車輛行駛證,并假冒成車主,采取以車輛進行抵押的手段,騙取汽車借款。
法院認爲,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爲目的,單獨或夥同他人采取虛構事實、隐瞞真相的手段,騙取他人數額巨大的财物,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。

